大学生广告协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11-28浏览次数:3045

大学生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大学生广告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鼓励探索创新精神;鼓励提高设计的专业水准,整体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其它设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培养青年设计人才;团结广大设计工作者,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开拓学生视野,丰富学习生活;开展关于平面设计的活动,培养和锻炼实际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徐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平广告设计、新媒体设计等的研讨、探索与推广;

(二)艺术设计理论的研讨、交流;

(三)艺术广告设计作品的展示、收藏与推广;

(四)开展艺术设计活动的策划和举行;

(五)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会员经本协会委员会审核并面试通过,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二)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组织单位人员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二)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有邀请协会及协会邀请到理事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演讲的权利

(四)有申请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的举办地、提出作为活动的主办或支持单位的权利;

(五)有推荐优秀的毕业生到协会的广告设计公司实习的权利;

(六)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五章 顾问                                     

第十六条 (一)对协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指导的义务;

(二)对协会的相关活动给予建议;

(三)出任协会举办赛事的评委。

(四)邀请顾问进行实地指导及邀请展。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和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协会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