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学字[2011]2号关于给予王妍妍等4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3-20浏览次数:1800

装饰学字[2011]2

 

关于给予王妍妍等4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王妍妍,女,19岁,江苏省徐州市人,广告10-1班学生;

毋一楠,女,20岁,山西省晋城市人,艺术10-2班学生;

  勤,女,20岁,江苏省连云港人,艺术10-1班学生;

  飞,男,20岁,江苏省徐州市人,室设10-2班学生。

201138,王妍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校,累计旷课达34个学时。

毋一楠、刘勤两名同学分别于39日、314日晚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给学生公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2011317晚,李飞同学在宿舍内吸烟,严重影响宿舍环境和同学健康。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妍妍、毋一楠、刘勤3名同学以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为三个月,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给予李飞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为三个月,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此决定。

     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学工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