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师上课、实验、实训等地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8-24浏览次数:1689

关于加强教师上课、实验、实训等地点管理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全体上课教师:
  为加强教师上课地点管理,方便教学督导检查、听课等,避免出现空堂等教学事故,现对教师上课地点变更规定如下:
  1、教师要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实训室、机房上课,如变换教室要办理调教室手续。
  2、不同类型调教室手续的办理
  1)一周内从教室调到实验室、实训室、机房上课的,要提前填写《调课申请单》,经二级学院签意见后,不需教务处长签字直接到教务处教学服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一周以上从教室调到实验室、实训室、机房上课,要提前填写《课程变更申请单》到教务办理审批手续。
  3)因多媒体设备等突发原因更换教室的,可由教师自行到教学楼值班室换取其他教室,并在原教室黑板上写明换取的教室号,以便各类检查和听课人员听课。
  上述三种情况外,没特殊情况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变换地点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教学督导检查、听课等人员可以从教务处网站上查寻当天教师变更教室情况,并按变更的教室前去督导检查、听课。如有问题可直接与质量考核办公室反映。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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