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学字[2012]32号
关于给予王维纳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王维纳,女,21岁,江苏南京人,室设11-1班学生。
2012年9月3日至10月10日,王维纳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累计旷课达38学时。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维纳同学记过处分。
此决定。
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装饰学字[2012]32号
关于给予王维纳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王维纳,女,21岁,江苏南京人,室设11-1班学生。
2012年9月3日至10月10日,王维纳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累计旷课达38学时。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维纳同学记过处分。
此决定。
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