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学字[2012]36号
关于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嘉畅,男,20岁,河北邯郸人,广告10-1班学生;
2012年9月10日至11月3日,周嘉畅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累计旷课达23学时。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
此决定。
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发布者:建筑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2-11-11浏览次数:1855
装饰学字[2012]36号
关于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嘉畅,男,20岁,河北邯郸人,广告10-1班学生;
2012年9月10日至11月3日,周嘉畅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累计旷课达23学时。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
此决定。
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