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建筑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2-11-11浏览次数:1855

装饰学字[2012]36号

关于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嘉畅,男,20岁,河北邯郸人,广告10-1班学生;

    2012年9月10日至11月3日,周嘉畅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累计旷课达23学时。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周嘉畅同学警告处分

    此决定。

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