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字[2013]5号
关于给予方聪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方聪,男,22岁,江苏海门人,装饰11-2班学生。
2013年3月30日至4月3日,方聪同学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返家致旷课45学时,经班级辅导员多次教育无果且态度恶劣,方聪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在同学中造成严重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付方聪同学记过处分。
此决定。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发布者: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3-04-17浏览次数:1942
设计学字[2013]5号
关于给予方聪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方聪,男,22岁,江苏海门人,装饰11-2班学生。
2013年3月30日至4月3日,方聪同学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返家致旷课45学时,经班级辅导员多次教育无果且态度恶劣,方聪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在同学中造成严重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付方聪同学记过处分。
此决定。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