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张力行等3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张力行,男,21岁,江苏泰州人,建设11-5班学生;
范皓炜,男,21岁,江苏启东人,装饰11-5班学生;
韦 昕,男,20岁,江苏南京人,建设11-5班学生。
以上3名同学分别于2012至2013年无视校规校纪,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旷课等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张力行等3名同学在受到学院批评教育后,能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及时改正,表现较好。鉴于以上同学在处分期间的表现,经其本人申请,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解除张力行等3名同学的处分。
此决定。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