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胡皓月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4-04-01浏览次数:1808

 

关于给予胡皓月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胡皓月, 男,20岁,江苏新沂人,建设13-3班学生。

2014216日至今胡皓月同学无故旷早操达10次以上。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胡皓月同学警告处分。

此决定。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