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字[2014]12号
关于给予范晔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范 晔,男,21岁,河南周口人,装饰13-1班学生。
2014年9月以来,该同学多次旷课去学驾照,辅导员找其谈话后仍不知悔改,累积旷课达30学时以上,造成影响较坏。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范 晔同学记过处分。
此决定。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