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沙德宝等八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沙德宝,男,建设13-3班学生;
石 伟,男,城规13-1班学生;
张康康,男,装饰13-1班学生;
王 洋,男,装饰13-1班学生;
王腾腾,男,室设13-1班学生;
张 杰,男,古建13-1班学生;
雷俊强,男,城规13-1班学生;
张雨薇,女,建设13-4班学生。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五周,在检查宿舍过程中发现:沙德宝有打火机;石伟有香烟、打火机;张康康有香烟、打火机;王洋有打火机;王腾腾有香烟、打火机;张杰、雷俊强、张雨薇有电饭锅。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沙德宝、石伟、张康康、王洋、王腾腾5名同学警告处分;张杰、雷俊强、张雨薇3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