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范洋等六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范 洋,男,建设14-2班学生;
严 枫,男,园林14-2班学生;
周晓銮,男,环艺14-3班学生;
陈建宇,男,环艺14-3班学生;
刘 阳,男,建设14-2班学生;
潘赵俊,男,室设14-1班学生。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六周,在检查宿舍过程中发现:范洋有打火机;潘赵俊、严枫有香烟;周晓銮、陈建宇有锅;刘阳有煮蛋器。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于范洋、严枫、 潘赵俊3名同学警告处分;周晓銮、陈建宇、刘阳3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