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治铭等两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刘治铭,男,环艺14-1班学生;
陈思琦,女,古建14-1班学生。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至第十七周,在检查宿舍过程中发现刘治铭宿舍未叠被2次、宿舍留寝2次、宿舍有烟头2次;陈思琦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刘治铭、陈思琦2名同学警告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