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鑫等22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装饰17-1刘鑫
园林17-1李帅
室设17-3孙雨轩
室设17-3张卫星
室设17-3宋梓睿
室设17-3蔺树豪
室设17-3侴亚震
室设17-3张世杰
室设17-3朱天一
室设17-3张丽芳
室设17-3周婕
室设17-1苏宇航
建设17-3帕如克·吐尼亚孜
建设17-3季洁
建设17-3沈可
建设17-2于超
建设17-2崔承夫
建设17-2杨栋
建设17-2李爽
室设18-3杨雨晴
装饰18-4王瑞欣
装饰18-2艾合特尔丁·艾尔肯江
根据2018年最新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章第十六条:
(1)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2)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旷课不仅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军训等方面的缺席
以上22名同学在早操、晚自习、上课等方面旷课已经累计10学时以上,按照规章制度应给予警告处分。但鉴于事后学生可以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经建筑装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给予刘鑫等22名同学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不予受理。
建筑装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