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鑫等22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布者:装饰学院发布时间:2018-12-28浏览次数:2799

               关于给予刘鑫等22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装饰17-1刘鑫

园林17-1李帅

室设17-3孙雨轩

室设17-3张卫星

室设17-3宋梓睿

室设17-3蔺树豪

室设17-3侴亚震

室设17-3张世杰

室设17-3朱天一

室设17-3张丽芳

室设17-3周婕

室设17-1苏宇航

建设17-3帕如克·吐尼亚孜

建设17-3季洁

建设17-3沈可

建设17-2于超

建设17-2崔承夫

建设17-2杨栋

建设17-2李爽

室设18-3杨雨晴

装饰18-4王瑞欣

装饰18-2艾合特尔丁·艾尔肯江

根据2018年最新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章第十六条:

1)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2)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旷课不仅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军训等方面的缺席

以上22名同学在早操、晚自习、上课等方面旷课已经累计10学时以上,按照规章制度应给予警告处分。但鉴于事后学生可以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经建筑装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给予刘鑫等22名同学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不予受理。

建筑装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122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