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明泽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建设17-2班刘明泽同学,自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28日,先后夜不归宿2次,早操缺勤7次,早操迟到1次,旷课4次。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章第十五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章第十六条旷课在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决定,经装饰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决定给予刘明泽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不予受理。
建筑装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